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
高检研发〔2001〕 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案件管辖权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1〕24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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